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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有房即可入户新政6月1日落地执行
 调整幅度史上最大,关乎你我!快来看看!!

来自:发布时间:2016/5/26 16:12:21   佛山公安  浏览量:3964 我要评论 (网友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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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也已经制定,将从6月1日起执行!无论你是佛山人,还是准佛山人这份新政都会对你的生活产生巨大变化!佛山公安为您详细解读! 

《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对我市原有的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降低市外户口准入条件;创新人口管理,继续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和人口信息管理应用;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A 市外户口迁入 

调整后的市外户口迁入政策与我市2004年至今以来实施的政策相比,无论是准入条件,还是入户渠道都作出了前所未有的调整。 

调整后的市外迁入各类分为十四类 

(1)引进人才入户; 

(2)积分入户; 

(3)购房入户; 

(4)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5)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6)随军家属入户; 

(7)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户; 

(8)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9)收养小孩入户; 

(10)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1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12)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3)原我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我市定居入户; 

(14)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放宽 

1 购房入户 

将入户的房产从一手房放宽到二手房、自建房,同时取消了附加条件。 

调整前准入条件:“在我市购买住宅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附加条件之一(①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②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③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调整后准入条件:在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 

2 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将原来附加条件统一为“居住满3年、就业满3年”,同时对入户地址进行了放宽。 

调整前准入条件: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附加条件之一(①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5年以上;②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③连续2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④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可申请入户。其中“固定居住地”规定为自己的住宅房屋。 

调整后准入条件:在我市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证3年或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其中“合法稳定住所包含”: 

①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为凭); 

②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 

③合法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以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为凭。 

④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政府房管(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为凭,并经房屋合法产权人同意。 

3 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调整前:父母投靠子女,需要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才能投靠子女入户;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要求在同一区内无其他成年子女。 

调整后:对父母亲的年龄不作限制;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放宽到同一户内无其他成年子女。同时将入户地址须为被投靠人的住宅房屋放宽到“合法稳定住所”(范围见上述)。 

4 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调整前准入条件:对所有市外迁入的育龄人员都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规定“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调整后:取消市外户口迁入中的计生审核。由市外迁入户口前进行计生审核改为市外户口迁入后,由公安机关将名单交由计生部门审查登记。 

B 市内户口迁移 

调整后市内户口迁移以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同时为了保障房屋产权人入户的权益,拓宽了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户口迁移的渠道。 

(1)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为条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可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租赁政府所有权房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集体户登记户口。 

(2)因房产交易房屋所有权转移、离婚或所属单位集体户解散、从原集体户单位离职等原因,在本市内无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被挂靠搭户的家庭户户主有配合公安机关对户成员进行户籍管理的责任;租赁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房屋产权人有配合公安机关对入户人员进行户籍管理的责任;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村)集体户。 

C 避免空挂户现象 

为避免出现空挂户现象,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及广东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的要求,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即俗称的“一址一户”),原房屋登记的家庭户未迁走的,房屋的新产权人不能在该房屋立户。 

对于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所有权的,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 

(2)为了避免因搭户政策造成户籍人口过于集中在某一区域(如学区周边),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同时,同意被挂靠搭户的家庭户,户主有配合公安机关对户成员进行户籍管理的责任。 

D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实施方案》还提出了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的目标。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争取2016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任务;加快开展农村地籍调查,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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